我国在大力发展铁路、公路、机场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同时,不免要征收大量村民土地,因这些设施大部分要建在在郊区或在农村,归属于镇政府或镇政府的管辖范围内,而镇政府和镇政府又有熟悉和了解村民情况的优势,那么能否由镇政府征收土地买卖,拆除违法建筑?他们有这方面的权力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如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类违建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原国土资源部门,如今的自然资源部门,有的地方干脆自然资源和规划合并成了一个部门。
不过,这类违建属于违法用地,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在实践中未必属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需要记住的就是,对这一类违建,自然资源部门有权力查处但无权力拆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责令相对人限期拆除,相对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正在建设的在建工程进行处罚的依据,而不是针对已经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没有授权其他政府部门行使相关权利。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乡镇一级的行政机关没有相关的执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从该条规定来看,对于在建的违章建筑,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只能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措施。而这里的强制拆除措施应当是指在建的违章建筑,而对于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乡镇人民政府并没有对长期违章建筑的强制拆除权,如果乡镇人民政府对长期存在的违章建筑直接强制拆迁,就构成越权行为,面临行政相对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风险。
1、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2、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3、依据《行政
对于违法建筑物,则可以通过“行政强拆”的形式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均有权进行行政强拆。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则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则由乡镇人
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
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乡政府并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如果乡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属于违法行为。明确如下:1.乡镇政府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签订补偿协议属于超权越职行为,最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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