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当我们律师跟老百姓谈论一些法律知识时,有的拆迁户总是会固执的反驳说“拆迁办就是这么说的”。须知,国家制定的一些法律法规严格的规范着征地拆迁,这是具有强制性的,是征收方在推进拆迁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遵守的,否则其拆迁行为就会涉嫌违法。而实践中为什么总是会出现“拆迁方的做法与律师讲解相悖”的情况,实际上是拆迁方抓准了被拆迁人法律知识不充分、维权意识薄弱的缺点,正在进行以降低拆迁成本为主要目的的违法征收。
因此,遇到拆迁被征收人应该要有重点地去学法,同时提高权利意识,当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要懂得利用法律赋予大家的权利去维权,作为被征收人,要掌握五条重点补偿原则!
1、房屋补偿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原则
国务院令590号令第十九条规定如上图,因此,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至少是1:1的补偿比例,拆多少补多少,要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而我们老百姓进入拆迁实践时也应该知道房屋补偿要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计算补偿合理与否时可以与周边市场价格对比。被征收人有和征收方协商补偿的权利,认为补偿不合理的,应当及时与征收方谈判,谈不妥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争取。
2、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原则
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0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是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的。并且应该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行还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就是不能直接由征收方直接指定。
实践中会出现征收方私自指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也就是说评估机构由征收方主导,掺杂了征收方的意志,这显然很不利于客观、公正的作出评估报告。
3、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7条赋予了被征收人“先补偿,后搬迁”的权利。征收部门要先履行补偿义务,才能合法的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如果任由征收方“先拆后补“的话,本应属于被征收人的补偿可能无法得到实现,最终的结果就是基本生存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此,遇到征地拆迁,被征收人一定要树立“先补偿后搬迁”的意识,当征收方试图用搬迁奖励等诱惑大家先搬迁再补偿时,要坚守底线,坚定拒绝;当征收方使用威胁、逼迫或暴力手段逼迫搬迁时,要保持定力,要知道这是违法的,这时就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
4、禁止任何逼迁原则
实践中,断水断电逼迁屡见不鲜,很多拆迁户都迫于这种手段签署了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难道说只有妥协一条路可走?
须知,逼拆行为无论在出现在哪个阶段,它都是违法的。国务院令第590号令第27条明确对“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提出了禁止。
因而被征收人遭遇任何“逼迁”,都不应轻易妥协。应当要收集并保存好各种证据,比如物业服务合同,供水、供电合同,水电交费记录等书证,比如对断水断电等逼迫行为进行录像,将拆迁方的违法行为记录下来等等。在搜集证据的同时,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不要错过期限而失去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机会。
5、拆迁户对补偿方式自由选择的原则
国务院令第590号令第21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对安置补偿方式的选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实践中,被征收人应该能够实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的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在指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中只给出一种补偿方式或者在作出补偿决定时不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这都是违法行为。
行政强拆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该行政决定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行政强拆的主体是建设工程所在地城乡规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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