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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拆迁法受法律限制

2020-07-26 11:42:37 互联网 1.3万阅读

关于拆迁,人们最关心的还是补偿问题,各个地区因为生活水平不同,导致征收补偿不一样,但是总的来说有一个标准,征收标准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接着,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诉讼法》、2018《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1、新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纳入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

2、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也就是说,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主体应当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

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

5、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楹庭理解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6、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十一)对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如下: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7、《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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