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等人诉赣州市某区人民政府撤销复议决定一案,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原告等人起诉的是《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并非强制拆除房屋的事实行为,被告某区政府做出的复议决定只确认违法而不撤销,系适用法律错误,遂判决撤销复议决定及原行政行为。
【案情简介】
邱某等兄弟3人在赣州市某村国有土地上拥有一处房屋,因周边项目建设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由于补偿不合理,未与征收部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2021年9月邱某等收到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同月房屋被强制拆除。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找到京鹏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
【办案过程】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接受邱某等人的委托后,指派赵远池律师和张贵川律师立即开展工作,经过了解调查当地政策,并与当事人详细沟通后,遂指导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判决结果】
一、撤销被告赣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撤销赣州市某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
【代理律师】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 赵远池律师 张贵川律师
当地政府下达《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规定中告知如果不服从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是对执法部门和拆迁办作出的决定不满,可以直接到当地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千
对于违法建筑物,则可以通过“行政强拆”的形式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均有权进行行政强拆。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则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则由乡镇人
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
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具体实施主体只能是国土局,乡政府并没有实施征收土地的权限,如果乡政府对土地进行征收,属于违法行为。明确如下:1.乡镇政府不是实施征收土地的主体;签订补偿协议属于超权越职行为,最常见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版权归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ICP证:湘ICP备180041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