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02年,张某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取得126.38平方米安置房,因拆迁人原因,张某未能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由于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张某在取得拆迁人同意后,在安置房北侧扩建,将126.38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扩建到195平方米,同时在楼顶等处搭建彩钢瓦棚,扩建后房屋实际面积为445平方米。某区执法局向区规划部门发函,函询445平方米房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规划部门《复函》称,其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某区执法局调查认定后,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张某拆除445平方米的房屋(实际拆除时,未拆除拆迁安置房部分)。张某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书》。
律师观点
在征地拆迁案件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最为常见的就是“以拆违促征收”的情况,行政机关为了节约征收成本、加快征收进度,一般会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行政机关“以拆违促征收”的行为严重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给被征收人的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被征收人一般都是不懂法的百姓,行政机关要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也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能知法犯法,更不能损害百姓的利益。行政机关不要为了执法而执法,要在执法过程中进行普法宣传工作,让大多数人学习法律,了解法律,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综合考虑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不能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虽然法律法规规定无证房屋系违法建筑,但是作为执法者不能仅依靠法律条文去执法,而是要在依据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做到人性化执法,处理好执法者与执法对象地位的关系,依据合法的程序开展执法活动,更要做一个有温度的执法者。法院的裁判观点中明确指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没有建设审批手续和产权证照的房屋,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甄别,综合考虑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使用情况、居住利益、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作出调查、认定和处理,不能简单将无证房屋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
我们可以来看看这份条例: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
一般来说,违建指的是没有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审批同意,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许可等,也就是普通民众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建房手续就建设的房屋,这类房屋可以划分为两种其情况,一是没有批准登记也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按照
从实体法看,目前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从属性上看,建筑物必须以土地为依托,离开了土地,建筑物不可能存在,依靠土地管理法加强土地用途的管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章
关于拆除违章建筑有没有补偿,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并不是所有的违章建筑都不能给予拆迁补偿,换个角度说,建筑违章,但建筑材料是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既在拆迁补偿中要注意区分违章建筑和建筑使用的材料。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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