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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拆以后可以行政复议吗?要考虑这几个方面

2020-08-05 16:09:05 互联网 1.4万阅读

强拆,一直以来都是许多被征收人的噩梦,同样也是他们不得不直面的一个难题。行政强拆是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关于行政强拆,被征收人要了解一下这几点,而今天我们要说的是,行政强拆后可以行政复议吗?

行政强拆以后可以行政复议吗

首先,我们要明确知道,行政强拆的对象只能是违法建筑,而且是那些“不拆不足以消除其不利影响的”违法建筑。所以,如果行政强拆的程序都是合法合规的,那么原则上来说行政复议是不受理的,究其缘由,就是行政强拆违法建筑,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得,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相关合法权益是否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保障,特别是知情权、救济权。例如,限期拆除决定、限期拆除催告书、强制拆除决定等,是否依法作出并依法公告给当事人,是否听取陈述申辩,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也不履行。

简单来说就是,在行政强拆之前已经给了当事人复议的期限,在此限期之间,没有复议也没诉讼,依法实施了行政强拆。不过需要我们注意的是,对于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行政强拆的有权主体是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于乡村规划区的违法建筑,行政强拆的有权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如果,行政强拆的程序有问题,违法了,则另当别论。

行政强拆以后可以行政复议吗

还有一点就是在征收时,可以行政强拆吗?不可以的,进入征收领域,强拆行为必须由有权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执行,这就是“司法强拆”。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复议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处理行政争议时适用行政复议法。

在征地拆迁中,如果被拆迁人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不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第26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申请行政复议是被拆迁人的法定权利。在征地拆迁中,被拆迁人不仅可以就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在以下情况中,被拆迁人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作为;(2)申请违法用地查处,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3)行政机关违法强拆房屋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强拆违法等。

行政强拆以后可以行政复议吗

申请行政复议,是被拆迁人维权的重要途径。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被拆迁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通常,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然,如果被拆迁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在拆迁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申请行政复议是被拆迁人获得合理补偿的重要维权途径。在实践中,有的被拆迁人刚申请了行政复议,拆迁方可能就会让步,通过进一步谈判,有的被拆迁人就获得了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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