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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行政强拆的司法解释,怎么区别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

2020-06-13 17:06:06 互联网 1.6万阅读

在征收拆迁的过程过,或因被拆迁方的强力阻止,拆迁方依法进行强制拆除,或因拆迁方在审批条件未达到的情况下,进行的违法强拆。今天我们就来讲一讲强拆方面的知识,以便遇到的时候能够更好的应对。

最高法行政强拆的司法解释

首先就是名词的解释,“行政强拆”是指行政机关强制拆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行为。“司法强拆”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在征收方作出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最高法行政强拆的司法解释

那么这两者之间又有什么样的区别呢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2、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3、社会公信度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最高法行政强拆的司法解释

了解了强拆的法律知识后,在现实生活中如果遇到不公正的非法强拆,切勿做出过激行为,及时的向律师申请法律援助,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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