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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行政复议流程,助力征拆维权!

2020-12-22 15:29:04 互联网 1.5万阅读

在行政案件中,诉讼、复议是两种主要的维权方式。复议指的是通过向作出行政行为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机关来申请复议,要求其进行行政监督的一种维权方式。那么申请行政复议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呢?

行政复议流程

一、 应该向哪个部门提起行政复议?

前面已经提到,提起行政复议可以向两个部门,做出行政行为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做出行政行为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

二、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限制

同行政诉讼相似,提起行政复议也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可以看到,除一些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一般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天,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起算,如果超出该期限,将不能维权,提起的复议也会被驳回。

尽管存在行政复议这种维权方式,但并不意味着所有行政行为都可以通过这种方式维权。《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共计十一种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这里列举几项比较常见的:

行政复议流程

三、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1、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6、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可以看到,权利人在进行维权时,只有对以上几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复议。具体到征地拆迁案件中,如果被征收人可以对由于拆迁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关于土地确权的决定、要求公安机关保护自己的房产而报警未被受理的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同时对于征地的批复、撤销违法建筑处罚通知等行为也是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

行政复议流程

四、申请行政复议后的结果

1、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 具体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其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4、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 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以上就是提起行政复议时需要了解的主要问题。当然,复议不是唯一的维权途径,也不是最终的救济途径,如果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而未有效维权,依然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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