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明确了房屋征收时要给予被征收人补偿,且将被征收人的范围界定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即未提及对房屋享有他物权的人,也未提到房屋承租人,那么租住的房屋被征收,承租人能获得补偿吗?承租人又该如何维护自己地合法权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可知给予公平补偿的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1、房屋征收有哪些补偿?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房屋承租人可以获得什么补偿?
如果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可以得到装修装饰补偿;无装修得不到该部分补偿;还能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
3、用于商用的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补偿
(1)在正常经营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对于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应属于承租人。
(2)在正常经营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给予承租人。
4、如果遇到征收时,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合同因遇到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承租人多缴纳的租赁费,出租人应当返还给承租人。
5、室内装饰装修价值等补偿如何确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在租赁合同中明确房屋征收时承租人的补偿问题。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就征收拆迁相关的补偿项目、条件、金额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如果没有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在向房屋所有人主张损失无门的前提下,可以依据实际占有房屋的优势,作为直接利害关系人,就拆迁补偿事宜与征收部门、被征收人进行协商。
2008年是很重要的时间节点,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无论有没有房产证,都可以得到100%的赔偿。08年以后建造的房子,08-10年的赔偿标准是80%。11-14年的60%。15年-17年以后建造
房屋拆迁的补偿政策每个地区每个片区,都是有差异的,具体的政策需要咨询当地的有关部门,不过,拆迁补偿的标准却是大同小异,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房屋价值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
房屋区位补偿价是指被拆迁范围内房屋每平方米平均土地使用权价值。 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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