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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民房违法吗?有一种情况是合法强拆

2020-07-30 16:46:58 互联网 1.3万阅读

在梳理全国各地的房屋征收案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者对于强拆方面的事宜了解是知之甚少,一心认为只要是强拆就一定是违法的,所以征收方无论如何是不敢强拆的,就算是强拆了,那也是不合法的,说来说去自己还是占理的。那么强拆民房一定就是违法的吗?

强拆民房违法吗

然而事实上并非如此。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施行以后,虽然取消了征收方作为强拆决定主体的资格,但是,为强拆开了一个小小的口子——司法强拆,即政府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申请司法强拆,法院通过审查认为符合强拆条件的,便可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强拆。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即便没有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达不成一致意见,拆迁单位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拆民房违法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当然,从具体来说,合法的强拆需要满足这些条件,否则就是违法强拆:

1、一般而言,征收方不会在发布征收公告之后就开始进行强拆,也不会因为一次协商未能与我们被征收方就补偿一事达成协议就进行强拆,而是多次的反复协商无果之后,由于征收方不可能让协商陷入无期限的状态,所以便会向被征收方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而《征收补偿决定书》一般就暗示着,征收方想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达到强拆的目的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2、而即使是《征收补偿决定》送达至我们被拆迁人,征收方也不是立即就可以进行强拆。因为对于《征收补偿决定》,法律对我们被征收方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据此,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效,因为无论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它起到一个非常关键的作用就是阻止征收方申请司法强拆,一旦错过了,等待的可能就只是强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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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由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申请复议的时间没有做出新的规定,所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应该是六十日。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根据法律的规定,首先,如果先申请了行政复议,那么在提起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便只有十五天,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话,诉讼时效则是六个月。

3、前面我们提到,如果我们被征收方对于征收方送达的征收补偿决定不理不睬,不在法定期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那么我们面临的就将是接下来的司法强拆。

所以,被征收者要想好好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应该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切忌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大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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