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在西宁市承租一块土地,并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行政机关先后向原告送达《整改通知》和《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随后强制拆除前述房屋,李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寻求律师帮助。
【案件进程】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后,指派杨勇律师、赵远池律师、刘子羽(实习)律师开展工作,在与当事人沟通、调查取证后指导当事人以西宁市城北区自然资源局、西宁市城北区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城北区农业农村和扶贫开发局为被告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判决结果】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当事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以及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提到的法律观点,开庭审理后认为,三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直接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遂撤销一审裁定,并指令西宁铁路运输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代理律师】
杨勇律师、赵远池律师、刘子羽(实习)律师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进行拆除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管进行强制拆除,并且对违建人员进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强拆,必须以被拆除房屋为《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违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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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司法强拆就是指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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