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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法律,被拆迁人一定要了解“拆迁590号令”

2021-02-24 11:26:01 互联网 1.9万阅读

被征收人对于征地拆迁的较好把控,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对征地拆迁法律的理解与认识。被征收人只有知法懂法,才能及时避开陷阱,有策略的应对违法,游刃有余地谈论合理补偿。那被征收人应该要了解什么样的法律呢?必须要给大家讲一讲“国务院590号令”,也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这是对房屋征收及其补偿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的一部法律,对于被征收人、被拆迁人维权而言有着极强的参考意义。这里给大家总结了其中八点重要内容。

房屋征收法律

一、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的唯一补偿主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在第二十七条中提出“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该条法律直接表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只能是ZF,绝对不允许建设单位以自身经济利益为核心开展拆迁工作。而一切房屋征收行为都是ZF行为,ZF对此复杂,那么当出现矛盾与纠纷时责任主体能够明确就是ZF,这是能够从侧面规范房屋征收活动的。总之,这样的一种规定,能够从源头上保障公共利益及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范围

《条例》第八条规定如下:

房屋征收法律

只有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能对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及其不动产进行征收。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能是商业开发,任何涉及商业开发的强制征收都是涉嫌违法的。这也是法律赋予大家的第一道保护屏障,当遇到房屋征收时,我们要注意审查其“公益性”,若不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那征收行为就是违法的,应当起诉维权。

三、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实践中,如果拆迁补偿能够真正的充分具有合理性,能够保证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那么拆迁领域也将呈现出一片和谐的态势,不会是矛盾频发的状态。针对补偿标准,《条例》第十九条指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拆迁补偿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征收方应本着这一原则去给予补偿,补偿款应得足够被拆迁人购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面积,产权性质等相同或相似的房屋。如果补偿款无法达到这样的标准,甚至有的被征收人需要自己填补十几万或更多钱款才能购买类似房地产的,明显补偿标准偏低不合理。大家在面临实际拆迁过程中,一定要对补偿原则了解透彻,从而正确估算出自家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已然因为征收拆迁而遭遇生活巨变,其应得的利益绝不能再被侵犯。

房屋征收法律

四、被征收人协商选评估机构

《条例》第二十条赋予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依照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选定评估机构,这无疑有利于一个合理合法的评估结果的作出,能够在极大程度上维护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

但是在实践中,常有征收方未经被征收人同意、协商,擅自决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评估的现象,最后的结果就是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屋价格被恶意低估。因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一定要知法用法,要注重对评估机构选定的参与。同时要明确的知道,征收方私自选定评估机构的行为是违反程序规定的,如果补偿不合理可以拒绝在协议上签字,并进一步依法维权,征收方据此作出的补偿决定同样不合法,应该及时进行救济。

五、先补偿后搬迁

《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进行拆迁时,必须是在取得被征收人的同意并且补偿充分的基础之上,征收方不得不补偿就实施搬迁甚至是强制搬迁,“先拆后补”必然涉嫌违法。

实践中,被征收人需要坚定底线,要拒绝征收方以高额鼓动鼓励搬迁的行为,接受了先搬迁再补偿的方式,就是落入了对方的圈套。如果遇到了采用断水断电等手段逼迁的情况,要清楚的知道这是违法的,因此不得轻易妥协,而是要依法维权。

六、强拆必须经法院依法裁定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可知,合法建筑的强拆按照司法强拆的程序进行,即必须经过法院准予执行强拆之后,才能进行强拆。对于不遵守程序行政机关迳行强拆的行为,被征收人要坚决提起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诉讼,进而寻求协商对话解决补偿问题或者进一步申请行政赔偿。

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强拆为例,司法强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或者诉讼;二、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征收人不搬迁;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拆;四、法院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五、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或者法院执行。

房屋征收法律

七、暴力拆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过去暴力逼拆、暴力搬迁大行其道,给老百姓带来了沉重的伤痛。而《条例》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一条对逼迁提出了禁止,严厉禁止征收方采取暴力、威胁或断水断电等非法方式逼迫搬迁,并且针对拆迁中的暴力或软暴力逼拆行为被征收人是可以追求法律责任的。

八、赋予被征收人司法救济权

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的司法救济权,这里重点强调三点内容。

一是对评估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复核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条例》第十九条中明确规定)。

二是对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条例》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

三是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条例》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

被征收人要理解权利,同时学会行使与主张权利。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要记住60日的复议期限,6个月的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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