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遇到的很多案件中,当事人的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明主体强制拆除,或者知道拆除的主体却无有力的证据证明,在后续可能会进行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又需要对被告主体(即拆除房屋的具体实施主体)进行举证。
首先被拆迁人要明确的是强拆的几种形式,误拆、偷拆、帮拆、暴力拆除、违建拆除、司法强拆都属于强拆行为。在这里,律师提示:不是所有的强拆都一定违法!
法院批准的司法强拆;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的拆除。这两种针对房屋、地上附着物的强拆是合法的。遇到强制拆除问题时,被拆迁人可能首先会想到通过报警来取得相关信息及证据,但当报警之后,派出所或者公安局告知:该案件不属于他们的管辖范围,不予立案。此时,被拆迁人要如何通过合法方式拿到有效强拆实施主体的书面证据呢?
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向报案的派出所所在的公安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安局出面公开该次强拆案件报警事宜的出警信息及其办案结果。往往被拆迁人得到的公安局答复是:没有犯罪事实,不予刑事立案,然后会出具一个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显然这个答复,不符合被拆迁人想要调取信息的初衷,此时被拆迁人可以就这个信息公开的答复进行复议或者诉讼,在此过程中,复议中的被申请人或者是诉讼中的被告会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在这些材料中也许就包含被拆迁人希望和需要拿到的证据材料。
2、公安局主动出具
有时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在诉讼或者复议的过程中有的公安局会考虑到避免诉累,主动与被拆迁人联系询问需要的材料,尽力提供给被拆迁人。此时,应当与公安局积极的沟通,表明自己的意图,对方会把需要的材料直接发送给被拆迁人,而这份材料往往就是强拆主体的重要证据。
除此之外,被拆迁人也可以通过法院的调查令,申请公开公安机关的相关执法信息或者办案信息。
听起来这个过程有些波折,但在很多案件中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以上情况时,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
电磁炉在遇到一些特殊情况的时候它会自我保护,然后发出一些警报,最常见的报警就是e0,碰到这种情况意味着电磁炉内部出现了短路,应该马上把电磁炉的给关掉然后再试一下重启,看看报警会不会停止,如果启动之后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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