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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业用房拆迁赔偿标准,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2020-08-04 09:06:33 互联网 1.3万阅读

在律师接待的被拆迁人中,有一部分是城市商业用房被拆迁,他们对拆迁补偿也很重视,但毕竟是头一次经历拆迁,对拆迁补偿标准并不是很清楚,甚至对商业用房的界定也不是很清楚,本文律师将结合法律进行详细解答。

城市商业用房拆迁赔偿标准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城市商业用房。商业用房的界定应当以房屋产权证上的权属证明为准;城市房屋的补偿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用途和区位进行。想要被认定成商业用房需要您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房屋用于经营,比如该房屋在产权登记时界定为商铺,并且有该商铺的营业执照且缴税充足,以此来证明该房屋为合法的商业用房。那么,城市商业用房在拆迁时有没有赔偿标准呢?法律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城市商业用房拆迁赔偿标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城市商业用房拆迁赔偿标准

商业用房的停业损失和装修费,各个地方会有不同的规定,装修费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协商不成,评估确定,对评估不满意的,可以提起复核评估。

被确定为商业用房后,在补偿时,被拆迁人就有权力要求征收方给予相应的补偿,获得属于商铺的专属补偿,以保障自己的护法权益。但是要想判断具体的补偿数额还要以当地的政策为准,如果被拆迁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可以走法律程序解决。

鉴于很多被拆迁人对于城市商业用房较为陌生,对拆迁补偿也不太清楚,律师建议这类被拆迁人还是尽早咨询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根据律师制定的维权方案进行维权,争取早日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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