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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附属物补偿,补偿中必可不少的部分

2020-07-30 16:23:00 互联网 2.1万阅读

征地拆迁时,大部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对于地上附属物的补偿都不是很清楚,也不知道这个附属物是如何界定的,包括哪些东西,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为大家进行解读,希望对面临征收拆迁的朋友有所帮助。

拆迁附属物补偿

拆迁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指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土地时,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对地上物损失的补偿数额。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房屋上增加的依附于房屋有某种用途的设施。作为房屋的附属物,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依附于房屋而存在;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必须是能计算其价值的物体;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应具有合法性。

拆迁附属物补偿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迁附属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以上就是拆迁附属物补偿的相关介绍,在面临征收拆迁时,这些补偿都是被征收人、被拆迁人要格外慎重的,如果拆迁时没有给附属物补偿的,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征地拆迁维权律师,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回应得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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