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拆除违法建筑将不予以拆迁补偿。因此违章建筑不是什么部门都可以认定的,也不是什么部门都可以拆除。法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下有权强拆违章的建筑的部门有哪些。
(一)乡、镇人民政府: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俗话说的好“冤有头,债有主”,一旦违建的认定和拆除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老百姓来说就是财产的侵犯,我们一定要找准侵犯我们权益的主体,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权。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
违建到底由哪个政府部门进行认定,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在实践中不同地区认定的主体五花八门,有国土、建设、城管、公安、乡镇政府,甚至财政局、拆迁部门对当地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进行处罚。在一些地区还出现过多头认
村委会不是拆违主体,无权直接强制拆除农民房屋!如果咱们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证明房子不是违建,那么自然无论是谁都无权拆除咱们的房子,征收方也必须给咱们全面、公平、合理的补偿。但如果咱们的房子真的存在违规问题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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