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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强拆由什么部门执行?具有强拆权利的四个部门

2020-07-10 09:14:26 互联网 1.9万阅读

非法建筑一直是在征地和拆迁中容易发生纠纷的建筑物,由于历史问题,有些房屋被认为是非法建筑,没有得到赔偿,有些楼宇的确是非法楼宇应该清拆。那么违建强拆应该由什么部门来执行呢,哪些部门有强拆的权利呢?

违建强拆由什么部门执行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有权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权,对违法占地建设行为享有查处权。存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违法占地建设情形之一的,国土局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停止施工或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国土局没有强拆权,不能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设施。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诉讼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应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局: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行为和非法临时建设(建筑)进行查处。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以及非法临时建设(建筑),可以结合具体情形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及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行政处罚。但当事人不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停止建设或拆除的,城乡规划局不能径行拆除,需要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向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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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乡镇人民政府:系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建设的行为查处主体。按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四、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按照《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及罚款等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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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等建筑被认定违建后,我们首先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初步判断认定手续是否合法,一旦出现违建认定不合法、强拆程序不合法等现象,及时的寻求律师帮助,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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