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快征地拆迁的进程,降低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开支,政府常常采取的套路有很多,今天我们来了解一下以”危房”之名进行拆迁这一套路。先一纸公文将当事人的房屋认定为“危房”,以“危房改造”之名来逼迫当事人妥协,以极低的补偿费用甚至是零补偿来获取土地。那么政府说自己的房屋是危房,能强拆吗?
危房认定标准摆在这里,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目前,我国的危房等级分为A、B、C、D四级,各级别都有规定,什么样的房屋认定为什么样的级别。
即使认定为危房,也不一定要拆除
目前我国对“危房”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可以继续观察使用;(2)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直接进行使用;(3)没有修缮价值,但暂时不便进行拆除,且不危及其他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4)无修缮价值的危险房屋,立即进行整体拆除。可见危房并不一定被拆除,如果修缮以后还可以使用,秉持物尽其用,可以继续居住。
哪些危房可能被强拆?
无主危房
此类房屋主要是由于农村人员去世,导致房屋无人继承,此类房屋就属于无主房屋,同时还有许多农村闲置的学校等等集体房屋。
一户多宅垮塌危房
目前还有一部分农民在农村拥有多处房屋即“一户多宅”现象,但由于其只使用了其中一处房屋,其他多余的房屋一直处于闲置荒芜状态,甚至部分房屋还面临倒塌或者已经倒塌等问题,那么此类房屋也将会被强制拆除。
哪些情况下,政府可以强拆?
只要履行了法定程序,就可以强拆。强拆的前提是,首先,拆迁必须合法,最主要的是土地依法征收,其次是强拆迁程序合法,这方面,首先应当是有政府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裁决,有强拆的决定,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其他告知等程序。
也就是说,危房不是说拆就拆。危房的认定需要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即使认定为危房,也不一定需要拆除。即使需要拆除,政府也要依法定程序来。
根据上文我们已经对危房治理有了大致的了解,危房的申请鉴定人为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一般就是被征收人。如果被征收人遇到这种违法征收行为,不要惊慌,直接拒绝征收方的违法征收行为,如果征收方要违法强拆,要及时报警,保存证据,确定违法强拆主体,还要保证好自身的人身安全,及时走司法途径维权。起诉违法强拆主体至人民法院,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认违法后及时走行政赔偿程序以弥补自己的财产损失。
国家《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称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对于违法建筑物,则可以通过“行政强拆”的形式拆除,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或城管部门均有权进行行政强拆。如果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则由城管部门进行强拆,如果房屋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则由乡镇人
关于已经住了人的违建是否能强拆,答案是肯定的;不过,在强制拆迁违建的同时,拆迁方也需要严格的遵循《行政强制法》的程序性规定,拆除之前应当先通知相对人自行拆除,在当地张贴公告且不得在夜间拆除。根据《城市
行政诉讼期间是不能强拆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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