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外来人口落户本集体的有房户由于历史原因通过购买等方式拥有了集体的宅基地,因此在拆迁时应对其房屋给予补偿。2、外来人口落户本集体的无房户对于外来人口落户本集体的无房户,一般不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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