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
划拨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只是规定了征收时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应根据地上附着物的价值以及对土地的评估价值来确定。(1)划拨土地房屋有房产证,拆迁赔偿也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从《土地管理法》中可以看到,对于土地的补偿款,一定要按照原有的用途进行补助,包括了附着物、青苗的补助,这两个要按照实际的市场价格补偿给农民。还可以拿到安置补助,这笔费用要结合人口数量进行计算,每个安置
由于是划拨的土地,那么土地使用权归划拨单位所有,这也就意味着土地使用权在征收的过程中是不予补偿的。补偿的项目仅仅是包含你房屋的价值,房屋的价值是需要评估机构依据工程造价,同时根据房屋使用的年限,折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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