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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条例第28条:遇到拆迁,被拆迁人绝对不能一“拖”了之

2021-03-05 16:12:56 互联网 1.1万阅读

当补偿条件无法协商一致时,一部分被征收人会选择用“拖延”的战术来解决问题,或者是说回避问题,不去继续协商谈判,也不进一步走法律途径维权,哪怕是已经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也无动于衷。被征收人试图用一味地拖延给征收方造成时间压力,进而迫使征收方妥协,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实践中也基本上也没有听说过就此成功的案例,很多选择“拖”的人其合法房屋最后遭到了强拆。

拆迁补偿条例第28条

对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程序,法律作出了相对详细的规定。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及第三章中有关条款可知,先是由征收方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并公告,然后发布征收补偿方案。接着便是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然后是征收方和被征收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接下来将会有两条走向,如果说协商成功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约,双方应当按协议约定各自履行义务,完成补偿及征收活动;如果说协商不成没有达成安置补偿协议,那么将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对此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也不起诉加以救济,那么征收方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拆迁补偿条例第28条

显然,法律给出了明确的依据,对于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征收方可以依法走“补偿决定-司法强拆”的程序,合法的对房屋进行征收。对于这一环节的,被征收人可以看一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这也就意味着,被征收人如果不满意补偿,认为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是不合理的,绝对不能一“拖”了之,否则极有可能等来司法强拆。很多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不会强拆自己的房屋,因为法律规定了强拆是违法的。法律范畴之外的强拆,比如不经法院裁定的行政强拆,不补偿直接强拆,误拆、偷拆等等,这些当然都是违法的。但法律也提出了针对合法建筑可以司法强拆,被征收人应当正确理解法律,并善用法律维权。

拆迁补偿条例第28条

最后,要重点强调一下被征收人应当利用起来的救济权利,也即针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或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收到补偿决定后及时复议或诉讼,既是在阻滞司法强拆步伐,也是在为继续提高补偿争取机会。这可以说是大家维权的最后时机,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错过这一关键的救济程序,被征收人将直面司法强拆,而自己也无法再针对不合理的补偿采取任何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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