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适用房,大家的关注度还是很高的,那么,经济适用房遇到拆迁了会怎么补偿?
现实中,许多人区分不清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房,在有些地方更对拆迁安置房设置了限制交易期,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其实二者的法律属性是完全不同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3条对经济适用房与拆迁安置房作了明确区分:“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对于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房,规定五年后才能上市交易。 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房屋,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同。
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从保护群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房屋安置和城镇房屋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
小编之前已撰文论述过,经济适用房购买不满五年而转让,因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转让合同无效。但是对于拆迁安置房,其买卖既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也不应设置五年限制交易期,因而,被拆迁人在获得拆迁安置房后,即便地方政府设置了五年限制交易期,在限制交易期内转让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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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拆迁补偿标准是(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
首先,我们先了解了解关于危房管理的法律法规,危房的定义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做了规定,所谓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称重构件属于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
经济适用房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主要体现为:1、取得方式不同。拆迁安置房是被拆迁人原房屋被征收补偿所得;经济适用房是申购人符合低收入条件并公示后购买所得。2、取得是否存在对价不同。拆迁遵循的是补偿原则,拆
协议拆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要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因此,要使用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征收手续,而不能简单的通过双方协商就将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用地;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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