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农村拆迁也越来越常见。从本质上来说,拆迁本应该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极小部分却在实施中变了味儿,给被拆迁人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损失。而比较普遍的一种行为是非法断水、断电、断天然气等。那么碰到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第二十九条规定,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中断。因供电设施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户。
《城市供水条例》 第二十二条 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据此产生的责任承担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当事人可以选择到相关部门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当然他们也是根据安排办事,所以通过这个方式解决问题很难,我们还是建议被拆迁人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问题,供应方和被拆迁人之间是供应合同关系,如果违反了规定义务就可以通过断水断电要求对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
首先我们要知道拆迁补偿分为以下两种:第一种是建筑物的补偿,也就是说就算将户口迁往外地,对于建筑物的所有权还是有继承的权利的,因此通过这样的补偿就还是能够自己拿到的,纠结这类问题的人可以缓口气了。第二种
一、农民土地被强征怎么办相关村民有权拒绝村委会、镇政府的“征地”行为,村民可以向当地的国土部门举报或申请查处,如果相关部门漠视农民权益,对违法行为不管、不问,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职责,如果村
因为各个区域的经济情况差距很大,而且国家也没有出台统一的标准文件,就好比各个地方的房价一样,各有差异,拆迁方要依据各个区域内公布的补偿标准,原则上拆迁方要按照公布的补偿标准进行,如果被拆迁方觉得补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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