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对于违建责令停建,并依法强制拆除,拆违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我们可以来看下北京市对于违建的处理办法,在拆除违建方面,新版《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作出了比较严格严厉的规定,结合了停建、查封、扣押、自拆、回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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