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补偿协议存违明显的不公平、重大误解、胁迫或是欺诈等情形那么被征收人也是完全可以依法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是解除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
补偿标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
1、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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