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一、《征收条例》名为房屋征收,其本质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如若国有土地上没有建筑物、附属物,也应当适用《征收条例》的规定。对于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其本质亦是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地方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一)如果没有签字,同时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相应的法律程序,则不能,否则属于违法强拆。(二)如果只是不签字,而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法律程序,又拒不搬出的。征收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除。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版权归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ICP证:湘ICP备180041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