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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房屋划入城市规划区,遇上征收如何判断补偿标准?

2022-06-06 18:33:45 互联网 1.6万阅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但出于种种原因,行政机关未对该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如果该部分农村集体组织的土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是按城市土地房屋进行补偿,还是按农村集体土地上附着物的标准补偿?

农民房屋划入城市规划区

1.房屋所在土地的性质事实上已变为城镇国有土地,可参照城镇房屋拆迁的标准予以补偿。

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征收补偿的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2.因征地实施部门的原因未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的,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

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因征地实施部门的原因未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进行补偿,而在补偿安置时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予以安置补偿。

被征收人因其本人原因未领取房屋补偿款,不存在因征地实施部门怠于履行补偿安置义务而导致被征收人房屋未能进行安置补偿情形的,对其请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房屋进行安置补偿,不予支持。

3.行政机关不存在因怠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行为而造成房屋未予征收的情形,不适用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的规定。

行政机关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实施征地安置补偿工作,并不存在因怠于实施征地补偿安置行为而造成房屋未予征收情形,被征收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农民房屋划入城市规划区

4.行政主体不存在征收土地时未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形,被征收人主张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行政主体对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时即安排与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在协议未达成的情况下将征地补偿款予以提存,征收与补偿系同时进行,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征收土地时未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形,被征收人主张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对其进行补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5.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场价格可以作为确定单价的参考依据之一。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安置的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周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市场价格可以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农民房屋划入城市规划区

参考法律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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