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过程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对土地征收程序调整为"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1、评估主体和评估实施主体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征收集体土地社会稳定风事险评估主体一般为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征地事务机构,也可由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担任评估主体。评估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需要注意的是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的,评估主体还是政府。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该在哪个阶段开展?
县(市)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征地情形的,应当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并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调查方法
征地社会风险评估工作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方法,听取各方意见。比较常用的有现场踏勘、文献调查、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法,调查对象选择上,可以采用个案调查、典型调查等方式。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综上所述,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应当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在土地征收的程序中非常重要。如果遇到土地征收相关问题的,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维权律师,并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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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评估相关事宜,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做了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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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将一定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转为国家所有权,并依法对被征收土地的原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土地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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