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来咨询团队律师的被拆迁人中,常会有这样的问题:律师,我的土地和房屋被村委会纳入征收范围,请问这是合法的吗?村委会可以征收我们的土地和房屋吗?
面对被拆迁人的疑问,律师明确告诉大家:村委会并没有权利启动征地拆迁,或是发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村委会是不具备征收拆迁资格的。那么,哪些政府部门才可以作为征收主体呢?律师进行了简要解读,希望对被拆迁人有所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永久基本农田; (二)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土地和房屋征收的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这是不能改变的。法律制定这一条的时候把征收主体限定在至少是县级人民政府这是结合社会实践、经济运行等多方面考量。如果把征收权力下发到其他部门,可想而知,居委会、街道办、或者临时组建的其他机构仅凭一纸空文就实行征收、拆迁活动。不仅达不到维护“公共利益”之目的,而且更严重的是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极大损害,因此,将征收主体提高到至少为县级人民政府,有利于政府主动承担责任,在维权过程中找准被告,避免告状无门的窘迫。
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但是这个征收实施单位不能是个人,委托的单位也是具备相应资质且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样避免了征收过程中某些个体或单位“以权谋私”损害公共利益。
综上可以看出,县级以上政府才是征收的主体,而村委会是没有任何权利进行征收的。律师提醒,面临征收拆迁时,难免会有不公平、不合理的存在,不要想着用武力解决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的拆迁维权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安置费概念是什么?1、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2、安置补助费是针对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
1.保障对象的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
(一)应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二)征询村
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的层级为省--县--乡三级,乡级单位包括民族乡和镇是我国的基层组织.在我国各级民政部门中设有基层政权建设司、处、科、股,就是专门负责乡级政权建设的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内容还包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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