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12〕82号文件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因此,相较于普通住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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