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要分二种类型的土地来区分;其一,就是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方式有二种;1、货币补偿按理说,有些位于城市周边的集体用地不属于农村。但是要以农村的赔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话,许多被拆迁
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各地政府也不得实施强制拆迁,而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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