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
早前,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在京召开,在工作会议上提出2020年要“稳步推进棚户区改造”,既是实施“严格把好棚改范围和标准,调整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政策”的目标任务也是其结果,重在对这一方针政策的推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表明,对于那些已经闲置2年以上的住宅或者倒塌以及空闲的房子,需要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基础上,由村集体汇报到上级政府,并取消其土地的登记资格,由村集体进行回收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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