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二是停产停业损失,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各工厂经营状况不同,涉及拆迁关停腾退时的补偿自然不同,作为工厂拆迁补偿一定要考虑到工厂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状况和工厂发展阶段情况等因素。工厂拆迁赔偿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对拆迁资产的补偿,包括土地、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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