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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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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
2020-07-01 10:03:20 匿名用户 共1人回答 1.9万浏览
  • 上个问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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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顾伟

    顾伟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回答时间:2020-07-01 10:09:59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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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勇律师
    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咨询电话:185-0033-1388
    专业擅长: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违章建筑、环保搬迁等纠纷。
    赵远池律师
    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咨询电话:185-0033-1388
    专业擅长: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在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业务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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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伟顾伟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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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于:2020-07-01 10:09:59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
  • 征收拆迁共1个回答1.2万浏览
    安晓雪安晓雪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新土地法实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直以来国家都是审慎稳妥地在推进。旧版的《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完成,期间共经历过三次修改(1988年、1998年和2004年),很多农民对于新土地管理法...全文
    回答于:2020-08-14 10:23:03
    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新规定
  • 被拆迁?维权难?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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