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中尤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同时也“饱含”着拆迁方的套路。
征拆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很多当事人都是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吃了亏。
安置补偿协议签完后,拆迁方找到一个很好的借口“单位的章不能带到外面,所以需要把协议带回去盖章,再送回来”。这个时候我们就要警惕了,这样的要求是千万不能答应的。
首先我们来看拆迁方所谓的“带回去”盖章,这个理由完全不能被相信。常规的签订补偿协议程序基本是将拆迁人群集中到一起统一签订合同,主动上门签协议还不带印章,这不就是明晃晃的圈套吗?
所以此时我们不仅自己不能相信这样的说法也要提醒其他亲朋、邻居避免陷入圈套。
此外正常情况下,补偿协议是一式三份,拆迁方一份,我们一份,另外一份存档,对于拆迁方要全部收走的行为我们是坚决不能同意的。
这里我们对坚决不能签订空白协议不做强调,相信大家都有了明确的认知。
其次我们说不能向对方将协议全部带走的行为妥协,但如果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抵抗,此时我们要做的就是及时留存证据,对方固执的将协议带走的目的大多想要篡改协议内容,我们留存证据就能降低协议内容被修改的风险。
我们能做的就是及时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留存证据,其次也可以在协议每页上签字,防止内容被替换。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就是在协议被拆迁方拿走后,对方送回来的是复印件,并告诉我们效力都一样不影响什么。这里要明确在法律上复印件和原件效力是不一样的,遇到补偿纠纷时,如果被拆迁人仅以协议复印件作为证据主张权利,又没有其他证据辅助,那么主张很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果拆迁方坚决只给复印件,我们可以要求其在复印件上签字盖章,注明该份复印件的效力等同于双方签订的原件。
拆迁是一环接一环的长期斗争,如果您在拆迁环节中发现对方有以上行为的端倪,那么就要明白对方对依法合法拆迁的“真诚度”并不高,有了这个认知才能迅速破解一个又一个套路。
协议拆迁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要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因此,要使用集体土地需要办理征收手续,而不能简单的通过双方协商就将集体土地用于建设用地;此外,《
拆迁安置协议丢了,是可以补办的。拆迁补偿协议书一般都有两份,拆迁人哪里有存档,可以到拆迁人处复印一份,请拆人加盖其公章同样具有合法效力。这里的拆迁人不是指个人,而是负责拆迁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
确认协议无效的,应同时判令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对被拆迁人提出要求安置诉讼请求判决支持的,应要求拆迁人提供相应房源,如拆迁人无房源的,可视情况参照货币化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判决货币安置。对按规定可回搬安
如果被拆迁人没有办法阻止拆迁方执意带走协议,那么被拆迁人就一定通过适当手段留下签约状态和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据,尽可能降低协议内容被私自修改的风险,史律师举例供大家学习:1、在各份协议的每一页上都进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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