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房屋拆迁的法律繁杂,既包括《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规范。律师结合实践经验,给大家介绍一下被拆迁人都关心的问题:哪种情况下,房子可以强拆?
一、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可以强制拆迁的主要有两种情况:(1)签订了补偿协议,不搬迁的。(2)作了补偿决定,对补偿不满意,既不搬迁又不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二、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楹庭认为,二是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实践中有些市、县人民政府不守法,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三、必须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
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的不能强制拆迁。
四、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定不准执行强拆。
(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超越职权。
(4)、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无法保障的。
(5)、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6)、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被拆迁人要学会分辨拆迁情况,有相关的问题及时咨询律师,及时有效的维护自身权益。遇到不合理的拆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1)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实施基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
特定情况一、在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后实施强拆对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我们在合法的征地拆迁中,基本上是看不到,反而在行政机关拆除违法建筑时,能经常看到。当然有一些地方行政机关会采取“以拆违促拆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没有房产证不一定会被强拆。没有房产证不代表就是不合法建筑,是违章建筑。只要具有合法的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即使未申领房产证,也是合法的建筑,在拆迁时应按照合法程序给予补偿。特别是在农村宅基地房屋,国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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