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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赔偿条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2020-07-21 15:25:43 互联网 1.5万阅读

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建设用地需求迅速增加,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在集体土地征收的时候,征地补偿有三大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赔偿条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赔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赔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赔偿条例

最后提醒,在农村征收拆迁的工作中,老百姓需要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国家征收拆迁都有相应的补偿标准,一旦发现补偿不合理,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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