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棚户区改造,成了征收拆迁中又一热点工程项目。理所当然,将会有一大批棚户区居民被纳入征收拆迁当中。老百姓最担心的还是自己的补偿安置会由于房屋被扣上“棚户区”这样一个不大好听的帽子而被人为压低,以致未来的生活难以为继。下面我们来看看国家关于棚户区改造补偿项目及标准:
1、原有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1)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房屋应当按照原房屋面积、用途、结构,拆一还一,就近安置。(2)选择货币补偿:货币补偿应当符合该门面房的市场价值,该市场价值一般由评估,按照市场比较法或者收益法确认,以周围同样位置房屋的均价作为参考。
2、搬迁费:根据县、区行政单位针对拆迁项目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安置方案》确认,该方案应当合理,向被拆迁人公告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3、过渡费:如选择产权调换,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临时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逾期未安置,自逾期之月起不满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50%增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2个月的,按照规定标准的100%增付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标准根据县、区行政单位针对此拆迁项目下发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和安置方案》确认,该方案应当合理,并向被拆迁人公告并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4、停产停业损失费:如改造范围内有门面房或者商铺,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期内,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房屋合法有效建筑面积,每月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为货币补偿基准价的5‰;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一次性安置的,按照前款标准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操作中,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各地政府制定的政策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棚改程序的不规范甚至是违法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被征收人需要清楚,房屋质量差、周边环境恶劣并不是征迁部门给予低补偿的理由,依据土地性质、房屋的实际情况要求合理的补偿,这是您的合法权利。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棚户区改造分为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四类。由此,棚户区改造系在国有土地上开展与进
棚户区改造的补偿标准要分二种类型的土地来区分;其一,就是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方式有二种;1、货币补偿按理说,有些位于城市周边的集体用地不属于农村。但是要以农村的赔偿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话,许多被拆迁
一般来说,我们所说的棚户区改造基本上都是国有土地上面的房子,因此,改造的补偿方案均是按照国有土地上的补偿标准来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
棚户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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