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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强行征地怎么办?得了解正确的判断方式

2020-06-28 15:33:47 互联网 1.7万阅读

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征地,农民不签字也是没有用的,因为征地是国家行为,是市县政府代表国家进行的。国土部门很可能给被拆迁人下达《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被拆迁人面对如此强势的《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往往会不知所措,更是不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遇到这种强行征地的情况怎么办?

政府强行征地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知道如何判断,政府的强行征地行为,政府强行征收土地属于国家行为,判断该行为的关键在于合不合法。只要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即使是强行行为,政府也依旧可以征收土地。

反之则是违法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因此如果政府强行征收土地,但撤销该行为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征收土地的行为虽然会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依旧不会被撤销。

3、判断政府强行征地是否合法,有哪些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政府强行征地怎么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6)、《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4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非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根据相关法条,政府如果强行征收土地会有哪些措施?

(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政府强行征地,因为如果行政行为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行政行为不会被不予撤销,即政府强行征地的行为不会被影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政府强行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要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政府即可强行征收土地。

(3)、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8条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条,因为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造成动工开发延迟,政府可以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4条,非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且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政府可以采取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方式强行征收土地。

政府强行征地怎么办

二、政府强行征地该怎么办?

1、政府强行征收土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取措施可以依据哪些法条?

(1)、《行政复议法》第6条:(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7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5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98条:因行政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

(6)、《行政诉讼法》第38条: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政府强行征收土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取哪些具体措施?

根据上述相关法条,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强行征地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依法主张行政赔偿。在依法主张行政赔偿的案件中,如果因为政府的原因导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法举证的,作出“强行征收土地”行政行为的政府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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