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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土地可以强征?这些地方需要注意

2020-06-22 17:12:07 互联网 1.4万阅读

有的农村地区土地管理不规范,出现了农民土地被村委会莫名强征的情况。遇到这样的问题,很多农民都是有苦说不出,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时候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咽。那么什么情况下土地是可以强行征收的呢?

2020年1月1日新土管法实施了,那么这次的修改到底由哪些重点内容呢?针对于土地的征收又有哪些方面的规定呢?尤其是对于合法强征的情况有哪些规定呢?接着往下看。

什么情况下土地可以强征

此次土管法的修改明确了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条件,进一步的保护了农民朋友们的利益,明确规定了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才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 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同时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5、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同时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且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6、 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同时,征收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什么情况下土地可以强征

这些强征的行为也是有法律条文作为依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什么情况下土地可以强征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或者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5)、《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条:因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协商,选择下列方式处置:(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6)、《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4条: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非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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