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拆迁法律不健全的时候,“加建”确实是一种快速增加补偿的方式,尤其是对于那些手中有关系,能提前知道消息的人来说,通过“加建、扩建”等方式获取高额补偿乐此不疲。自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宅基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即具体的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还需根据
法律是严格规定了违建的认定与处理方式,如果进行到需要拆除的问题,那就更为严谨。总而言之,拆除需要有法可依,若无法可依的拆除,即为违法强拆,拆迁人随时都可以进行维权起诉!第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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