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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2.5万阅读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这是我国《民法》长期确认的“地随房走”原则。1990年12月31日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城市房屋的产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的无证房屋,在征收拆迁时应当给予补偿。1、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及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确定的房屋使用权,或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
非农户口的农村房屋获取的途径合法的话,是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的。农村房屋的拆迁补偿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针对户口的补偿,二便是针对宅基地及其房屋的补偿。因为非农户口不属于农村,所以领不到有关于户口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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