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008年是很重要的时间节点,在2008年之前建造的房屋,无论有没有房产证,都可以得到100%的赔偿。08年以后建造的房子,08-10年的赔偿标准是80%。11-14年的60%。15年-17年以后建造
对于单位房的拆迁,只要明确单位房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此类情况的处理并不复杂,对单位房承租人的补偿多数采用以下三种方式: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承租房屋,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2、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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