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
因征收拆迁和征收方发生的纠纷,多是行政诉讼,(普法一下,三大诉讼领域: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即俗称的“民告官”。根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诉讼是不可以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国家法律确立这一补偿原则,实际上是在保障被拆迁人能够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同时遏制不经过被拆迁人同意就强行拆迁的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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