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
房屋拆迁补偿时,最先要确立装修归属于房子自身使用价值的反映,假如遭受拆迁,可依据房子装修具体使用价值开展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要求:第十七条 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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