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甜柚网,新时代综合信息资讯门户!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法律知识征收拆迁房屋拆迁房子被强拆,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维权!

房子被强拆,被拆迁人一定要及时维权!

2021-01-16 11:27:19 互联网 1.3万阅读

拆迁方给出的补偿明显是低于法律标准的,而自己已经作出了不签字的决定;明明就知道拆迁方的行为是违法的,私自制定评估机构、不允许选择补偿方式、直接断水断电逼迁等等;谈判僵持不下,拆迁方直接强拆威胁,声称“再不搬迁,再不按要求在协议上签字,就要强拆了”等等。在这些情况下,被拆迁人有着很强的维权必要性。但是当提到委托律师介入时,也许是对法律不抱有信心,也许是不愿意与公权力对抗,又或者寄希望于其他更省金钱成本的维权方式,很多被拆迁人总是想着要再等一等,有些甚至坚定的表示“等到被强拆了再请你们律师打官司”,有些等着等着果然就遭到了强拆,然后心急如焚。

那么,对于那种“被强拆了再维权“的想法及做法,律师其实是有些无奈的。

房子被强拆

众所周知,征收拆迁中维权最为重要的行动之一就是要守房,只有守护好自己的房屋,才有进行有效协商、谈判的筹码。那如果房屋已经被强拆,筹码已经失去了,被拆迁人在后续的维权中,尤其是在争取更高补偿的问题上,必然是极其被动的。并且房子被强拆后,本应当通过正常征收补偿程序获得的房屋补偿很可能转变为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予以解决,而行政赔偿诉求的完整实现需要各种有效证据加持,但实际上很多重要的证据可能已经随着突如其来的暴力强拆而荡然无存了。总之,房屋被强拆之后才开始维权,受各种因素的制约,此时的争取空间、维权难度、维权效果等都是相对不利的,显然依法救济目标的实现必然会更加困难。大家在维权时应该要做好这方面的一些思考。

当然,被拆迁人想什么时候维权,想什么时候委托律师介入,这都是自由选择的事情,别人无权干涉。但是必须要跟大家着重强调的一点是,行政诉讼是有起诉期限,对此法律有着严格规定,并不是你想什么时候起诉就可以什么时候起诉。如果说错过期限法院将不再受理该案件,那么被拆迁人也就失去了司法救济的权利,很难再通过法律维权。尤其是遭遇强拆之后,起诉维权期限非常紧迫。

有关的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如下图:

房子被强拆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分析一下强拆的起诉期限问题。如果说对方告知了法定期限,被拆迁人是知道起诉期限的,那么就从强拆发生之日算起起诉期限为6个月,要提起行政诉讼的必须要在这6个月内提起。如果对方没有告知起诉期限,这个时候起诉期限就是从知道起算6个月内,但再怎么算也不能超过一年。总之,被拆迁人在知晓强拆发生之日起,最短必须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而最长也只能在1年内提起,一旦错过期限,强拆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没有了。

房子被强拆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非法强拆的起诉期限相当短,被拆迁人不可再任意蹉跎。实践中有的拆迁户遭到了非法强拆,之后却是盲目上访、媒体曝光等,把法律当最后的希望,几年后才过来求助律师,那么这种情况早就已经错过起诉期限,律师显然也无法作为。

房屋征收补偿合不合理,毕竟严重的关系到征收后的生活水平问题,违法强拆更是涉及到自身重要财产,因此维权是不可以回避的。如果说自己做不到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又没有其他的办法能实现理想的补偿诉求,那就要尽早将法律途径维权提起日程。最后还是要提醒一下,“没签没拆”永远是委托拆迁律师介入维权的最佳状态。尤其《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是最具效果的两个维权程序,如果能及时针对它们进行救济,赢了也就意味着能够基本落实合法合理补偿。

广告
值班律师专业律师在线 免费分析案情
杨勇律师
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主任
咨询电话:185-0033-1388
专业擅长: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违章建筑、环保搬迁等纠纷。
赵远池律师
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咨询电话:185-0033-1388
专业擅长: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在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业务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
广告
张贵川
张贵川
值班律师专业律师在线 免费分析案情
  • 顾伟律师
    北京京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咨询电话:185-0033-1388
    专业擅长:行政诉讼、土地及房屋征收、养殖场关停补偿、房产纠纷等
  • 季宏律师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咨询电话:185-0033-1388
    专业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违法建筑拆除、违法强拆赔偿、政府信息公开等争议的调解、和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解决。
  • 广告
    被拆迁?维权难?找律师!
    您的姓名:
    联系电话:
    我们已经对您的信息加密保护,请放心填写!
    广告

    © 2019 TywNet,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版权归甜柚所有

    本站部分内容转载于网络如侵权请联系删除 ICP证:湘ICP备1800415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