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未谈妥,通知要求搬迁
原告:河间市某食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徐晓倩律师
被告:河间市某乡人民政府
原告在河间市涉案乡所在地建有一处厂房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因某房地产开发项目该厂房需要搬迁且乡政府多次找原告协商拆迁补偿问题,因补偿标准问题双方一直未达成补偿协议。
2019年3月13日原告收到被告作出的《限期搬迁通知书》,称“因你厂所在位置属于市规划建设范围区内,按相关规定你厂需要搬迁,现通知你厂于2019年3月13日自行进行搬迁,于2019年3月20日前全部搬迁结束。
如在2019年3月20日前未能启动搬迁行动,乡政府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置”。
一纸通知即搬迁,无事实法律依据
徐晓倩律师认为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于是办案律师指导食品公司向法院起诉撤销该《限期搬迁通知书》。庭审中办案律师指出根据《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物权法》的规定,任何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涉及到集体土地的必须依法征收。
通知中载明因原告厂房位于是规划建设范围区内,按规定需要搬迁,那么被告就应当依照法定征收程序进行征收,且无补偿就无征收,必须先补偿征收再用地;如果原告拒不签订协议也不腾退土地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然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本案中,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要求原告搬迁的任何事实依据,故该搬迁通知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撤销。
行政机关应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结果适当。被告作出的通知限期搬迁的行为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原告诉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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