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本来和城管是不搭干的,但是在各地的拆迁中城管往往成为推进拆迁的主力部队之一,在强拆前,城管执法部门会告知被拆迁人房屋属于违建,并下达诸如“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文书,对被拆迁人进行最后警告。强拆时,城管执法部门会联合多部门,在控制住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实施强制拆除。城管究竟有没有强拆房屋的权力?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进行拆除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管进行强制拆除,并且对违建人员进行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强拆,必须以被拆除房屋为《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违建为前提。如果是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久拖不决”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形,征收方只能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进而申请法院强拆,而无权直接实施强拆或委托城管强拆。因此,在这一领域内,是不应当出现城管的身影的,城管参与征地拆迁,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只有涉案房屋明确属于《城乡规划法》所规定违法建筑时,城管执法部门才有权介入实施强制拆除。那么问题来了,征收部门如何才能快速的达到强拆房屋的目标,压低拆迁补偿,让强势的城管执法部门介入进来呢?答案是,以被拆迁人的房屋没有《城乡规划法》所要求的各种建房手续为由,将被拆迁人的房屋认定为违章建筑。这招确实屡试不爽,因为很多被拆迁人手续就是不齐全,很多被拆迁人也会心里没有底,认为自己的房屋真的是违建。是否为违建不应这样认定,因为《城乡规划法》2008才颁布,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因此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况,房屋没有手续很像违建,但并非违建。
第一种,基于历史原因,房屋建设较早,甚至可追溯至上世纪,这种房屋没有手续的,不仅不应认定为违建,并且当地房管部门还有对此种房屋补办手续的义务,在征收补偿时按照合法房屋进行补偿。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补办证件,也不是房屋所有人的过错,而是由于政府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的。
第二种,2008年之前,有政府部门审批手续的房屋,应当视为政府部门同意建设房屋,这也是法律尚不健全的产物,也属于合法房屋。虽然没有证件,但也应获得合法合理的征收补偿。
因此,被拆迁人要注意,城管执法部门究竟是以什么理由强拆自己的房屋,如果发生在征地拆迁纠纷过程中,且房屋不属于违建,极有可能是非法强拆。通常伴随着的断水、断电、暴力打砸行为更是属于违法。对于此种情况,如果城管执法部门张贴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行政处罚文书,应当立即提起诉讼,将文书撤销;如果城管执法部门实施了强拆行为,应当拍照录像留存证据,并起诉城管执法部门强拆行为违法,为后续补偿协商奠定基础。
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进行拆除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管进行强制拆除,并且对违建人员进行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强拆,必须以被拆除房屋为《城乡规划法》所规定的违建为
如果拆除的过程程序存在违法的行为,切造成了利益的损失,被拆迁方是可以申请合法合理的赔偿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提起国家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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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法建筑的类型不同,会导致具有认定违建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部门不同。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根据现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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