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如果政府要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的房屋,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准予后方可强拆,这个程序也就是我们如今经常讲到的“司法强拆”。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的权力是法律授予的,“法无规定不可为”,目前我国任何法律规范都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强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必须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法院强拆的权力首先是基于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
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部门申请法院强拆的前提,必须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也就是说,如果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不能申请法院执行强拆。
可见法院的强拆权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必须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法院才可以行使其强拆权力,期间如果拆迁户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护了自己合法权益,提起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可以阻却强拆发生的。
在征地拆迁中,除了法院外,任何行政机关都没有强拆的权力,因此征地拆迁中除了法院外,其他任何强拆都是违法的。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法律保护弱者,但是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我们不能因为法院会替我们审查强拆申请的合法性,便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无动于衷。及时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高院2012年发布的相关《通知》中再次明确规定,“裁执分离”是改革的方向,法院裁定,政府实施是总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到了政府实施这一最后环节,被拆迁人连强拆行为违法都未必能诉,有的法院会认为行政机
所谓的司法强拆就是指由法院作为强拆主体实施对公民房屋的拆除行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
财产保全,俗称的冻结财产,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如果故意将
市、县级人民政府被明确规定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而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征收工作。对于房屋强制拆除而言,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废除了行政强拆,只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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