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有些拆迁部门为了尽早的完成拆迁任务,会把拆迁的相关工作“全权”交给房地产开发商来进行,而开发商为了加快进度,有可能会采取极端的强拆行为。开发商可以强拆民房吗?我们先来了解这一块的法律知识。
一、法律严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个禁止的建设单位自然而然包括了房地产开发商。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往往需要有资金链的支撑,地方政府有时候消极怠政,在没有把拆迁工作做好的情况下就急于卖地,而在房地产开发商向地方政府购买土地使用权后,其资金链往往又会较为紧张,其越早动工其利益就越大。此时如果允许建设单位参与搬迁,那么非法强拆、午夜偷拆的事件将更加难以禁止,法律严禁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是对拆迁户的一种硬性保障。
二、地方政府亦没有权力强拆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征地拆迁中只有法院才有强拆的权力,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其下属的机关机构,他们都是没有强拆拆迁户房屋的权力的,如果出现强拆的事情,那么他们就是非法强拆,是要承担法律责任,负有对拆迁户进行国家赔偿的义务的。
三、禁止“断水断电断气断热”逼迁
在法律规定禁止强拆后,许多拆迁部门转念一想“不许我强拆,我把你水电气都断掉,把拆迁户逼走还不成么”?还真的是不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严格禁止了各种软暴力逼迁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断水断电,比如把拆迁户房屋周边设施挖空、在拆迁户房屋边上建垃圾场,这些都是违法的。
四、以上规定均适用于农村“集体土地”
虽然以上规定都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但根据新《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因此农村的征地拆迁中,拆迁部门也不得违法上述三种规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强制拆除房屋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一旦出现开发商强拆房屋行为,我们一定要及时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权。
违法强拆和暴力逼迁不仅是“违法”还是“犯罪”!殴打被拆迁人,很有可能会涉嫌故意伤害罪,其中,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可能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未经被拆迁人
遇到了强拆,一定要先打电话报警,并且对报警电话进行录音。有些被强拆人说房子被强拆的时候,报警警察根本不管,这个时候不要在意警察的态度,一定要尽快报警,如果警察真的不出警或者不作为,也可以追究警察的责任
首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应当尽量达成补偿协议,且补偿应当公平。若实在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个禁止的建设单位自然而然包括了房地产开发商。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往往需要有资金链的支撑,地方政府有时候消极怠政,在没有把拆迁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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